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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资产营运质量,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金融企业具体包括:

(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商业保险企业等;

(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财务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金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财政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金融企业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环境,依据统一测算的、国内行业标准值,客观公正地评判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发展性原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金融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金融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

第六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准则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第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根据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统一测算并公布。根据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本办法划分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业4大类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金融企业绩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反馈给金融企业及相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权重

第九条 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3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10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7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十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

(一)银行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权重共为25;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20;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权重共为25;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权重共为30。

(二)保险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权重共为30;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25;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权重共为20;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权重为25。

(三)证券类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权重共为30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20;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包括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权重共为25;偿付能力状况指标包括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权重共为25。

(四)金融企业盈利能力状况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权重共为45;经营增长状况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权重共为40;偿付能力状况指标为资产负债率,权重为15。

各项指标具体权数见分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总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上年利润总额”为负数时,利润增长率指标按该指标在本行业中所占权数的一定比例取分。具体为:如果(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为正数,且本年利润总额不为负数,得分取利润增长率指标权数的10;如果(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为正数,且本年利润总额为负数,得分取利润增长率指标权数的5。否则,该指标得分为零。

第三章 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具体包括:

(一)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业务尚未清算前,使用商业化数据进行考核;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其中,金融企业不能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的,以该金融企业提供的、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进行考核,若以后发现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实,财政部门将追溯调整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

(三)关于金融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或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

(二)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

(三)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

(四)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的,应当根据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1的,作为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

(一)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

(二)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

(三)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资产减值准备与总资产比例、综合流动比率、综合投资收益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包括:

(一)《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附1);

(二)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调整事项主要适用于当年基础数据资料的调整,必要时也可调整以前年度事项,由金融企业申报。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被评价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调整说明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